中新網11月28日電 據山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運城市紀委監察局今日通報萬榮縣公安局榮河派出所原指導員吳朝峰等20起典型案件。
  20起典型案件如下:
  1、萬榮縣公安局榮河派出所原指導員吳朝峰在擔任萬榮縣公安局刑警一中隊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案件當事人家屬現金;貪污應退還涉案人員的案款及生活費,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稷山縣治超辦流動稽查二隊原隊長吳東明在擔任稷山縣治超辦流動稽查二隊隊長期間,違規接受當事人宴請並承諾給車主予以照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收取當事人現金和物品後,放行違章車輛,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3、永濟市城東街道農機站站長李文霞在擔任永濟市城東街道農機站站長期間,在負責轄區村秸稈還田項目中,多次索要、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現金、禮品,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並建議免去其城東街道農機站站長職務。
  4、稷山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監督二科科長王榮在擔任稷山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監督二科科長期間,在檢查工作中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服務對象現金;在中秋、春節等節日期間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禮品、購物卡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垣曲縣新城供電所所長(原皋落供電所所長)呂建軍在擔任垣曲縣皋落供電所所長期間,向轄區內麵粉廠索要麵粉用於該所集體使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垣曲縣皋落供電所所長崔志剛在擔任垣曲縣皋落供電所所長期間,向轄區內麵粉廠索要麵粉用於該所集體使用,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平陸縣交通局海事處幹部牛奎元在平陸縣交通局海事處工作期間,在為服務對象辦理船舶手續時,收受當事人給予的現金;在例行安全檢查時,收受服務對象給予的加油款,並接受吃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芮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劉漢平在擔任芮城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期間,在辦案過程中收受當事人禮品,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9、聞喜縣桐城司法所所長張秉澤在擔任聞喜縣桐城司法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規向監管對象收錢用於徵訂報刊雜誌;接受監管對象給予的飯款,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10、聞喜縣司法局公證處公證員董永貴在辦理公證業務期間,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後未開具票據;以辦理公證書需工本費、打印費為由,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11、永濟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築隊原隊長李軍凱在擔任永濟市水利局水利工程建築隊隊長期間,在負責韓陽鎮集中供水改擴建工程中,先後以評標費、標書製作費及餐飲住宿費等名義貪污工程款用於個人開支;違規將公款借給他人使用,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12、新絳縣公安局萬安派出所民警儀國強在新絳縣公安局萬安派出所工作期間,收取案件當事人罰款後不開具任何票據,並將所收款用於單位開支,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3、臨猗縣公安局情報大隊大隊長張建民在擔任臨猗縣公安局嵋陽派出所所長期間,以打印戶口底簿名義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且未開具任何票據,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14、稷山縣治超辦流動稽查一隊隊長薛立平在擔任稷山縣治超辦流動稽查一隊隊長期間,違規接受當事人宴請並承諾給車主予以照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放行違章車輛,受到記過處分。
  15、永濟市卿頭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負責人王紅兵在擔任永濟市卿頭鎮農村經濟管理中心主任和負責人期間,採取收費不開票或開具白條的方式,違規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收取土地承包合同鑒證費,所收款用於單位和個人開支,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臨猗縣卓里工貿區原副區長閆曉斌在擔任臨猗縣北景鄉武裝部部長期間,在鄉政府已經報銷了裝備材料款的情況下,又向轄區內各村重覆收取民兵整組費並據為己有,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
  17、聞喜縣食藥局局長衛曉岩在對全縣餐飲服務和藥品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時,衛曉岩安排單位會計違規收費,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18、垣曲縣住建局房產管理所所長陳國強在擔任垣曲縣住建局房產管理所所長期間,在明知申請人沒有繳納契稅、不符合辦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違規辦理房產所有權證,造成國家應收契稅流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芮城縣食藥局稽查隊二中隊隊長陳勝利在擔任芮城縣食藥局稽查二中隊隊長期間,對轄區內存在問題的餐飲單位不是令其限期整改,而是直接進行罰款,並隨意確定罰款數額,違規代收、代繳罰款,受到記過處分。
  20、萬榮縣職業中學校長杜好林在擔任萬榮縣職業中學校長期間,安排人員違規向學生收取食宿費,用於支付學生和教師食宿費用,受到記過處分。  (原標題:山西運城通報20起典型案件:刑警中隊長貪污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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